【用戶】Anak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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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5.符合本公報規定,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者,宜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停止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並單獨列示於資產負債表。42.企業若於本期調整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其以前期間之資產及負債不得於資產負債表重分類。 停業單位44.企業應揭露以下資訊: (1)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之合計數。該合計數應於損益表上以稅後淨額單獨列示。(2)前款損益合計數之分析,包括: 停業單位之營業收入、成本及費用與稅前損益,以及相關所得稅費用。 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