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一戶,約定甲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半年後乙建設公司資金週轉不靈,財產遭法院查封,甲是否應繼續繳納約定的工程款?
(A)資金週轉不靈,屬可歸責於乙建設公司之事由,甲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B)因甲無過失,可免給付之義務,甲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C)基於買賣契約,甲得向乙建設公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D)甲可主張在乙建設公司未繼續進行工程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繳納已完工的工程款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0016
統計:A(66),B(27),C(224),D(7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占有、抵銷
用户評論
【張翠容】評論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Ula Beaty】評論
民法第265條規定(不安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芋頭】評論
同時履行抗辯:雙方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錢,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