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ㄇㄒ加油!!!】評論
人事保證 →死亡消滅普通保證 → 死亡不消滅 (EX. 借錢的保證人)贈與契約 → 死亡不生效力
【she780718】評論
(A)第756條之7(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B)第512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C)第415條(定期贈與當事人之死亡) 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D)查無此相關規定...(如有人知道哪條相關規定煩請提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