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王先生於民國 100 年購買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 100 萬,民國 103 年贈與王太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期公告現值為 250 萬,民國 105 年王太太將土地以 700 萬元出售,申報移轉現值為 400 萬,不考慮物價指數及地價稅,出售時王太太應繳土地增值稅若干?
(A) 30 萬
(B) 90 萬
(C) 110 萬
(D) 210 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Stanlin】評論

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00萬-100萬(前一次申請不課徵增值稅)=300萬。再來看題目是否為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其次看他的持有期間是否超過20、30、40年。很顯然都沒有上述的情形,用正規的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本題情形,未超過原規定起點地價的100%為100萬課徵20%,超過100%未達200%(200萬)課徵30%,超過200%以上課徵40%。100萬x20%+(200-100)x30%+100萬x40%=9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