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11028】評論
(A)補習班徵免營業稅相關規定(自107年1月1日生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B)尾牙摸彩之禮品屬於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稅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