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5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