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相當資格,可以不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下列何項敘述非屬於其相當資格要件之一?
(A)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B)須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C)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D)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5119
統計:A(60),B(739),C(184),D(1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人事行政-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 公務人員撫卹法

用户評論

Cindy Lin】評論

(B)須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本俸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我想請問,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1 既然法條是說不用參加升等考試的要件,怎麼會又要升等及格?2 薦任九已經是高考一級及格,怎麼還要高考及格?互相矛盾?求解。感謝。

Shu-Hsiu Yeh】評論

任用法第17條第二項是以簡任升官等訓練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的要件,第一款是以考試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薦九年資滿三年者:1.升等及格是指以舊制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者=>兩者指不同官等的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