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Lin】評論
(B)須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本俸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我想請問,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1 既然法條是說不用參加升等考試的要件,怎麼會又要升等及格?2 薦任九已經是高考一級及格,怎麼還要高考及格?互相矛盾?求解。感謝。
【Shu-Hsiu Yeh】評論
任用法第17條第二項是以簡任升官等訓練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的要件,第一款是以考試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薦九年資滿三年者:1.升等及格是指以舊制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任用資格者=>兩者指不同官等的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