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ff Xie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於『失火毀損』與『毀損滅失』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