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tao Tao】評論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未入學之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加油s】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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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進廢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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