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tao Tao】評論
第六條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設立及職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黃紅紅】評論
名 稱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感謝阿~109上岸台南正】評論
補充*『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剛好女性皆為1/2的比例)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
【林文華】評論
《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處理僱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其成立要件與性騷擾不盡相同,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為了讓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人,在各場所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