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依《教師法》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教學
(B)進修
(C)參與教師組織
(D)維護校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2891
統計:A(148),B(2861),C(46),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用户評論

Taotao Tao】評論

第 十六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

Lynn(桃甄正取)】評論

(A)教學(義務)(B)進修 (權利+義務)(C)參與教師組織(權利)(D)維護校譽(義務)

Elvis(109新北正取】評論

(A)教學(義務)(B)進修 (權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