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 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 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 學。第十三條 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 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 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內之 學校派員輔導。
【盧天才】評論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曾顯智】評論
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重度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