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規定,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B)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其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
(C)地政機關如能證明損害之原因不能歸責於登記人員時,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受害人之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統計:A(5),B(12),C(77),D(6),E(0)

用户評論

小彤】評論

土地法 6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地法70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