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ia】評論
第65條(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收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第66條(辦理公營事業審計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