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Yu Hsu】評論
(A)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1 條》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 以 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 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 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五、配置學習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