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vonne66682】評論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金錢之信託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有價證券之信託四、動產之信託五、不動產之信託六、租賃權之信託七、地上權之信託八、專利權之信託九、著作權之信託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踮起腳尖勾夢想】評論
(A)擔任公司債之發行簽證人 :改 有價證券的!!!(B)辦理動產之信託業務 (C)擔任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 : 改 保管業務 (D)擔任公司之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之發行、轉讓、登記事項
【使命必達】評論
(A)擔任公司債之發行簽證人 :改 有價證券的!!!(B)辦理動產之信託業務 (C)擔任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 : 改 保管業務 (D)擔任公司之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之發行、轉讓、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