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是為:
(A)留置送達
(B)寄存送達
(C)補充送達
(D)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6587
統計:A(36),B(25),C(236),D(4),E(0)

用户評論

kud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lephant】評論

不見補充拒絕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