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1.第一預備金:於各單位預算中設置,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2.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應由行政院核淮動支,事後仍應提出追加預算的法定程序。
【謝迪索】評論
22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A)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C)百分之一。二、(B)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各機關動支預備金,(D)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tkjh_10370】評論
要記的東西太多了提供一點小撇步(D)選項立法院的「立」有五筆劃所以五千萬,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