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n4687102】評論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法條消費者保護法事業行為處罰再處罰56商標保證書包裝2萬~20萬5756-1拒調查違定型化契約3萬~30萬3萬~30萬,按次5萬~50萬,按次58疑慮收回中央疑慮措拖6萬~150萬6萬~150,按次59已重損危急15萬~1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