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係屬於下列何種送達方式?
(A) 留置送達
(B) 寄存送達
(C) 補充送達
(D) 囑託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6849
統計:A(253),B(174),C(946),D(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送達法律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Ma Y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拒絕留置不見補充

【用戶】KaouSheng Ku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73條參照

【用戶】pan811029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留置送達: 當事人不在,其他人不收寄存送達: 所有人皆不在,給村里辦公室或派出所補充送達: 當事人不在,給行為能力人囑託送達: 外國人、大使等人交給外交部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