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者人員或機關、團體,不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A)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 2 人
(B)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
(C)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D)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經許可設立 3 年以上之財團法人,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5135
統計:A(141),B(13),C(24),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n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n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n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n 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n 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n 鑑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35條 (評鑑事件之來源及審查)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n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n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n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n 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n 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n 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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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35條 (評鑑事件之來源及審查)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四、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前項請求,應以書狀敘明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