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hristopher】評論
類題26 關於侵權行為,下列何者無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 (A)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該數人 (B)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選任受僱人有疏失之僱用人 (D)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定作人 106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66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