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詩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四 章 師資 第 23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
【用戶】啦啦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原住民教育法的最新法規其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第九條: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所以有調高了,要注意!!!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