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瑜】評論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年02月04日修正) 第三條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對象:→(A) 錯誤(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第四條資源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B)錯誤第十八條資源班之排課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