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多久?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9303
統計:A(2),B(172),C(51),D(30),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 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營建業務主管一人。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業務主管一人。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法制業務主管一人。五、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六、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七、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三人至五人。八、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王貞節】評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