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hi】評論
已刪除此規定。 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72-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種 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 ,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72-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 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