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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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刑事裁判之執行,由何人指揮?(A)司法事務官 (B)法警長 (C)審判長 (D)檢察官修改成為刑事裁判之執行,由何人指揮?(A)司法事務官(B)法警長(C)審判長(D)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