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正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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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採購法 第78條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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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2. 2 依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修改成為22. 依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