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4 有關民法農育權敘述何者為誤?
(A)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B)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D)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仍不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850-2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第850-4條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