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D是不違憲
【陳紹綸】評論
是主觀(犯罪當下可以選擇不犯罪
【vivi】評論
主觀條件:屬於個人努力可以改變客觀條件:屬於個人努力亦無法改變 D錯在違憲,此號解釋並不違憲
【我相信我可以】評論
J584 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一、該條例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駕駛人工作特性,就駕駛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B),旨在:1.保障乘客安全2.確保社會治安3.增進營業小客車職業信賴 (A)→符合選擇職業自由&憲法23條規定 (D)二、審酌曾犯該條例所述之罪,其再犯率偏高、對乘客安全可能之威脅,衡量:1.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等重要公益之維護 (C)2.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而對選擇職業自由合理之不同規定,無違平等原則法律規定曾犯殺人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職業登記,對此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限制之目的在於增進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