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32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適用)☀「中華郵政公司成立(92.01.01)」【5年↑】後(97.01.01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現行「中華郵政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 %↑(百分之二百)】。
【用戶】好想金榜題名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32II》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143-4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保險法§143-4I~III》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用戶】jjjjjjellyfis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簡單整理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 *100%資本適足率之等級劃分:資本適足: 資本適足率達200%資本不足: 資本適足率150%~200%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適足率50%~150%資本嚴重不足: 資本適足率50%以下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