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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二十八條之一 節錄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申請總金額超逾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廿倍者,本公司得即停止其輸入買賣申報。證券商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而高於其二分之一者,前項倍數得調整為十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得調整為五倍,連續三個月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得調整為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