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處理之程序有不少特殊的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B)檢察官進行拘提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時,可不用拘票
(C)法院為定管轄權,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D)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727
統計:A(0),B(77),C(8),D(175),E(0)

用户評論

【用戶】認真過生活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B--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

【用戶】張景翔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