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 為?
(A)不公平競爭
(B)聯合行為
(C)欺罔或顯失公平
(D)違法結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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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奕廷】評論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jiaann】評論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