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ssa Tseng】評論
a.民法第86條(單獨虛偽之意意表示):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你心中的本意,那有效就會變成無效。)
【油蔥發糕】評論
暴利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 公平之客觀事實。又主張暴利行為而請求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須以提起形成之訴的方式為之,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表示撤銷之意思。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