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一腳印】評論
民法債之發生原因:契約 (A) (民法第153~166-1條)無因管理 (C) (民法第175~178條)不當得利 (D) (民法第179~183條)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198條)所以答案選(B)請酌參。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所謂債的發生,是指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債權債務的法律現象。 債的發生均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原因,這些能夠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實被稱之為債的發生原因。債可以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發生。1、合同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