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B)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得不為遷出登記
(C)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逕為辦理出境二年以上者之遷出登記
(D)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出境二年以上者之遷出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2
統計:A(18),B(4),C(497),D(37),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戶籍法第16條3、4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第26條第6款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leven】評論

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二、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或出境滿二年再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於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或再入境後十日內,製發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以下簡稱未入境通報)或國人出境滿二年再入境人口通報(以下簡稱再入境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添丁】評論

補充一F第42條(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B、C、D)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A)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第 42 條   (C、D)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