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戶籍法第29條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48條之2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唐福麟】評論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