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本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B)財產之取得,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為保障其財產權益,仍應予受理
(C)學歷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D)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9153
統計:A(1),B(504),C(14),D(12),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第5條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第6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7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唐福麟】評論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姓名條例7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