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第5條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第6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7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唐福麟】評論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姓名條例7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