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張君 18 歲時出家為僧,申請改名,2 年後因犯案遭通緝,決定還俗並改名轉運,依規定得否更改姓名?
(A)僅得申請改姓
(B)僅得申請改名
(C)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D)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6414
統計:A(2),B(17),C(450),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  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