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項登記,申請人於申請時無須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A)出生登記
(B)認領登記
(C)出生地登記
(D)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2489
統計:A(13),B(24),C(83),D(346),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3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 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初設戶籍登記。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十一、分(合)戶登記。十二、出生地登記。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