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上了,阿萬歲】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依國民教育法規則訂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及安置性評量。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
【大大妃】評論
第 9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103.4.25修正
【Jamymoon】評論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