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姓名條例,下列有關姓名登記之規定,何者錯誤?
(A)臺灣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B)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C)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D)回復國籍者,得重新取用中文姓名,不以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9054
統計:A(12),B(15),C(15),D(550),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  第1條(2、3、5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ippppp550】評論

姓名條例第 1 條n n  n n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n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n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n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n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n 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n 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n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n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