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 第1條(2、3、5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ippppp550】評論
姓名條例第 1 條n n n n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n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n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n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n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n 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n 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n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n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