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 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0457
統計:A(621),B(102),C(153),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支付命令 500元  專屬管轄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