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為地方權責→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O(A)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O(B)爆竹煙火輸入之審查為中央權責O(D)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撤銷及廢止為地方權責第2條(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 (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特殊需要,依法於特定區域內特設消防機關時,該區域內屬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