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C)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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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