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考上107正式英文老師:】評論
106年已修法,請更正答案。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
【庭萱(萱萱)】評論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n(1)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亦即各系所學生完成學位的課程要求。n(2)專門課程:未來要成為一個物理老師、國文老師、生物老師……,n所應具備各科的專門知識稱為學科專門知識。包含那些學分,n請看「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這些課程係由各系所開設。n(3)教育專業課程:不論您要成為那一科的老師,只要您要當(中等教育)老師,都得修教育專業課程 26 學分(含)以上,而這一部分的課程由師資培育中心負責。 資料來源:概念篇 - 台大師資培育中心 - 國立臺灣大學
【欣穎】評論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 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