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Yueh Hu】評論
第 七 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相關人員之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3三小時;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小時。但初任輔導處(室)主任及輔導教師,於當年度已完成各主管機關辦理之40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