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第 156 條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
【黃智】評論
他說如果緊急無法公告ㄉ話就不公告除上述以外應公告
【雷慕莎】評論
**原則: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例外: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故A選項_情況急迫時,仍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X)~情況急迫時,則無須事先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