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
(A)不足二年者
(B)不足三年者
(C)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1004
統計:A(187),B(3),C(21),D(8),E(0)

用户評論

Judith Ho】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二條 III 直轄市長 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 去職 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